《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编在原有《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诸多修订与完善,回应了社会发展与民众关切,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提供了更为周全的法律指引。
新规最受瞩目的变化之一是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场申领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该制度旨在防止冲动离婚,给予当事人理性思考的空间,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但其具体适用与效果仍需实践检验。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新规作出了更为清晰严格的界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则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此规定有效回应了此前实践中出现的“被负债”问题,加强了对未举债方配偶财产权益的保护。
在离婚救济制度方面,新规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根据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无论夫妻财产采取何种所有制形式,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均有权请求补偿。这实质性地认可了家务劳动与社会贡献的价值,尤其加强了对家庭中付出较多一方的权益保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针对婚姻无效的情形,新规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转而将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前置。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既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也维护了配偶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是立法理念的进步。
新规还首次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律条文(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虽为倡导性规定,但彰显了法律对家庭伦理价值的积极引领。在判决离婚的标准上,继续坚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要件,并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裁判依据。
总体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规定,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其制度设计更具操作性,价值导向更为鲜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规的积极效果有待在具体案件与社会生活中逐步显现。